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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及分配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律师法》的规定,经本所合伙人同意,就本所财务管理事宜,制订以下规则。

1、根据本所情况,本所的财务管理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合伙律师负责,由其与会计、出纳组成财务管理机构。分配上坚决执行司法厅规定的三七开模式,对业务创收成果丰硕的律师,可采取二五七五的分配方案,以资奖励。

2、忠实履行纳税义务,及时、准确地照章纳税。

3、一切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审定的统一收费发票。本所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费。

4、本所所有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全部登记入帐,不准备帐外资金。

5、本所的收支情况定期向每位合伙人公布,合伙人也可随时检查会计资料。

6、本所所有的支出,均应由经手人签注、会计审核,主任审批后,方可开支。一次性支出超过伍仟元的,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7、对于列入本年度预算的必须开支(如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保险费、购置办公设备费用)无须再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8、内勤人员工资的变动,均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

9、会计员应按《海南省律师事务所财务制度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起完善的会计制度,依章程审核开支,并做好记帐工作,保存好会计资料。

10、本所出纳应做好现金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每笔收入当天入帐,每笔支出均符合本规则和章程的规定。

11、任何一位合伙人均应遵守本所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尊重财务管理人员的权责,以使其工作正常进行。

 

                                     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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