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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回访当事人机制1、凡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或非诉讼的当事人为本所的回访对象。 2、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和重要客户应定期回访。 3、主办案件的律师应在所承办案件结案之后的三天至十天以内,进行回访。 4、律师回访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当事人对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意见;征求当事人对律师工作的意见。 5、律师回访当事人的,应由当事人填写回馈表,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 6、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向本所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中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7、回访笔录除应随案归卷的以外,都应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签我入本所档案。 8、对回访工作做得好的律师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按规定进行回访的律师,应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必要的处罚。 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