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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反馈制度一、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业律师办案质量,提高律师业务素质,防止和处理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据司法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本制度。 二、 全所律师以“委托人至上”、“委托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关注“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焦点,充分利用多方资源,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在办理委托人业务过程中,依法为委托人的合法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三、 本所在进行受案登记时,委托人与本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同时向委托人出示《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表》,引导委托人对律师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四、 办案中,律师应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适用法律要正确,办案思想要正确。 五、 庭审中,要履行好承办律师的职责,依法出庭并发表好代理意见,对每起案件的庭审都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六、 根据委托人在卡上的电话,事务所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了解该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并加以改进,不定期走访公、检、法等机关单位,征询各执业机关对本所律师服务质量的意见。 七、 事务所设立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人投诉,律师所依据本所《投诉查处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承办律师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八、 律师所发现或委托人投诉办案律师办案质量低劣、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所除依据相关规定以公示通报批评,并逐级上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律师行为自律组织。 九、 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全心全意为社会服务。
注:投诉查处负责人由主任或行政主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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