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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审查与回避制度

根据本所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签订委托合同前,承办自即日起应就该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否利益上的冲突及未了结之诉讼,仲裁等事宜进行查证。经查证确有上述事宜的,在委托人之间来就聘请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无异议前,承办律师不得承诺接受委托。

2、拟接受委托的承办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自即日起是自己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有主动予以回避。但经先知委托人后,委托人仍执意委托本所的、由主任另行指定其他律师办理。

3、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式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及进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有异议的,由主任另行指定其他律师办理,委托人书面表示无异议的,承办律师无须回避。

4、承办律师承诺接受委托后,才知道相对方已生聘本所其他的律师的,即应撤销承诺,并告知当事人另行委聘其他所律师。

5、本所律师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终结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即使前任委托人无异议,本所律师亦不得办理。

6、本所律师在办理律师事务过程中,不得运用在曾经办理其他委托人法律事务中掌握的,对该委托人不利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委托人许可或有证据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7、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与其他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其他事宜,又不在本制度已明示范围内的,应提交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

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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