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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流动机制1、本所招聘执业律师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依照《海南省律师事务所招聘专职执业自即日起和接收实习试用律师办法》执行。实习律师在本所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 2、招聘执业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应聘人员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递交符合应聘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相关材料; (三)对应聘者进行面试; (四)对应聘都进行全面考察; (五)与决定招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六)为聘用律师办理执业或转所手续。 3、律师转所程序: (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二)律师申请转所须先由转出、转入律师事务所及其主管司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在《律师转所执业申请表》上作出意见; (三)与本所解除聘用或合伙(作)合同; (四)办理未结案件交接手续; (五)结清债权债务; (六)处理完投诉或涉诉问题; (七)移交保管的业务档案; (八)移交负责保管的律师事务所其他材料和物品; (九)本所自办理完上述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为其出具转所所需的材料。 4、聘用人员有权书面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但须经本所批准。 5、聘用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违反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给本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而离开本所的,应于15日内按有关规定与本所办理清结事项。 7、本所应及将自即日起转所、解聘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将其执业证逐级上交至省司法厅。 8、本所与律师就清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及时提请省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9、律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离所,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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