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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纪处罚办法及辞退除名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制订以下办法: 1、本所所有的注册执业律师,均应以本所的名义承接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揽“私活”,违者处予违规收入的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停、吊其执业资格。 因特殊情况需要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面的,报经主任批准后方可。 2、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私自收费,律师费由所里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并开正式发票。收取款项后,应立即交财务人员入账。否则,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后,经予批评、警告、扣除当月办案津贴的处罚。 3、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最高准则,认真、细致地为委托人做好每项工作,如有下述情况,应给予批评、警告、扣除办案提成;建议停、吊执业资格的处罚。 (1)不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规定或约定时间出庭、出席听证会、会见被告(犯罪嫌疑人)以致被投诉,影响较坏的。 (2)缺乏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马虎大意,没有尽到律师责任,被当事人投诉,并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属实的。 (3)在执业过程中严重失职,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严重受损,委托人提出索赔,法院裁决赔偿的。 4、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违法从事下列活动,否则,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处罚。 (1)引诱、介绍或暗示当事人向有关人员行贿。 (2)引诱、暗示、帮助当事人作伪证,妨碍司法公证。 (3)会见被告(犯罪嫌疑人)时违反规定,捎带口信、书信或让其使用通讯工具后,被监所机关投诉的。 (4)违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牟取不法利益,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5、律师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应恃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作有损律师形象的事情。有下情节的,应给予批评、警告、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吊、停其执业资格的处罚。 (1)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影响较坏的。 (2)赌博、嫖娼被当场抓获,受到行政处罚的。 6、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依《律师法》及《律师执业条例》处理 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上一篇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一篇律师评查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