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民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本所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            

人组成。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于2次。

经主任或1/3以上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律师签字存档。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  修改合伙协议及章程;

(二)  律师事务所的合并、解散;

(三)  选举和罢免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  批准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五)  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  批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七)  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

(八)  决定合伙人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事宜;

(九)  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十)  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2/3以上合伙人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1/2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  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二)  决定专职律师、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惩;

(三)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四)  决定实习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五)  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第六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委       

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当           

赞成和反对要票相等时,主任律师有决定权。

第八条           合伙人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

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以免责。

第九条            本所的日常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本所设主任1名,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本所主任职责;

(一)  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和律师会议;

(二)  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及其临时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  总结年度工作并向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述职;

(四)  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批准日常行政开支;

(五)  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  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七)  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八)  主持律师事务所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有权对主任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本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组

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包括:

(一)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  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  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四)  全体律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与本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快速链接

Copyright 2020-2030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我们

海口市五指山南路国瑞城北座803

全国统一业务咨询:0898-66773377

技术支持: 海纳互联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