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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本所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 人组成。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于2次。 经主任或1/3以上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律师签字存档。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参加方能作出决议。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 修改合伙协议及章程; (二) 律师事务所的合并、解散; (三) 选举和罢免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 批准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五) 批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 批准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七) 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 (八) 决定合伙人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事宜; (九) 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十) 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十一)其他需要2/3以上合伙人决议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1/2以上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一) 选举和罢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二) 决定专职律师、财务人员的聘用、报酬、解聘及奖惩; (三) 决定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负责人的人选; (四) 决定实习人员的接收和管理; (五) 主任提交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一般事宜。 第六条 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委 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当 赞成和反对要票相等时,主任律师有决定权。 第八条 合伙人对决议承担责任,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 所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律师对本所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律师可以免责。 第九条 本所的日常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本所设主任1名,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本所主任职责; (一) 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和律师会议; (二) 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及其临时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 总结年度工作并向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述职; (四) 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批准日常行政开支; (五) 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 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七) 组织拟定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八) 主持律师事务所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有权对主任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本所设立全体律师会议,由律师事务所全体执业律师组 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协商机构,商议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宜,包括: (一)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 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 其他需要全体律师协商的事宜。 (四) 全体律师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参加并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载有关问题的商议结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提供参考。 第十五条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与本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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