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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人员管理、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在本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口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系指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符合《实习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要求到本所实习需满足如下条件:

1、本人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2、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按规定与本所签订《实习协议》,经上报律协审核登记并取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后,方准予在本所实习。未经律协核准登记,不得参加实习。

第五条实习证是实习人员职业身份和从事实习工作的凭证。实习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故意损毁。

实习证损坏或者遗失的,由实习人员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通过本所向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者补发。换领实习证的,应当交回原证;申请补发的,必须提交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作废的声明。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为一年,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集中培训由海南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务训练由本所组织实施。

第七条本所实习人员指派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进行实务训练,并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和实习人员实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所对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实行每名实习人员指定一名指导律师带培,一对一培养。带培律师必须具备《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思想水平和强烈的责任感,有“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精神和“甘为人梯”的精神。要把帮助实习人员顺利完成实习任务看成是律所交给自己的一项严肃任务,作为导师的神圣职责。要以自己的思想品格影响实习人员,表现出为人师表的良好风范。

(二)在某一业务领域有独到专长,在业务技能方面能给予实习人员以良好指导。

第九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认真履行《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任务和职责。实习指导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本所给与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接受本所和指导律师的管理与指导。违反有关实习管理规定和本所规章制度的,本所给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解除实习关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协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被解除实习关系的,收缴其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因本所原因被中断实习的,可以自中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并经批准后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继续实习,实习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实习人员因生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可以自不可抗力的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本所向生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恢复实习。

第十三条指导律师严重不负责的,实习人员可以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反映,由律师事务所所主任提请合伙会议研究决定,对指导律师作出通报批评、记过、或者调换指导律师的处理。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经省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可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经实习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在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三年申请的,律师协会将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本所实习指导律师要充分认识担任实习指导律师的职业荣誉,为本所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是实习指导律师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履行实习指导律师应尽的职责。

1、实习指导律师不仅要对实习人员进行基本技能方面的指导,还要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教育,认真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不得草草应付、敷衍了事,既要重视口头指导意见,也要按规定进行书面评定,更不得弄虚作假。

2、实习指导律师不认真履行指导职责,致使实习人员不能完成业务实习量的,在相应年度内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实习指导律师包庇、纵容、教唆、帮助实习人员实施违反有关实习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或者为实习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实习鉴定的,将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律师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六条本所对新申报实习指导律师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实习指导律师条件按期进行资格审核。 

 

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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