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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效自律机制一、主任负责制。 本所设主任一名,由本所主要合伙人担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为对外代表本所,对内对本所进行日常管理,具体如下: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和律师会议; (2)、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及其临时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 (3)、总结年度工作并向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述职; (4)、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批准日常行政开支; (5)、组织拟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6)、组织本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7)、组织本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8)、主持本所终止时的清算工作。 (9)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二、主要合伙人责任制。 本所主要合伙人共同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协助主任对本所进行日常管理。下列事项须经本所全体主要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主要合伙人应承担起各自职责: (1)、修改合伙协议及章程; (2)、本所的合并、解散; (3)、选举和罢免本所主任; (4)、批准本所业务计划、发展规划; (5)、批准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6)、批准本所财务管理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7)、批准大型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的购买和处分; (8)、决定合伙人除名、保留资格及有关事宜; (9)、批准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负责人的任免; (10)、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 三、主要合伙人权利义务。 主要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担任本所主任,副主任与主任助理或部门主任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出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4)、监督本所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5)、依照本章程的规定退伙、中止合伙人身份、退休; (6)、依合伙协议约定的份额对本所相关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7)、参与本所利润的分红利; (8)、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主要合伙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伙协议和合伙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保持其专职律师身份,并按年度进行有效注册; (3)、律师工作业绩突出,品行良好,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认真完成合伙人会议交给的工作任务,其工作成绩获半数以上合伙人认可。 (5)、在合伙所中遵循忠诚的原则,确实投入其全部时间和精力从事合伙业务,除非得到合伙机构的事先同意或疾病和其他合理理由。 (6)、不得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或从事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声誉的活动; (7)、不得从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会兼职工作: ①仲裁员;②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成员;③社会公益性兼职; (8)、保守本所的业务秘密; (9)、重大事项及时向合伙人会议秘书报告的义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①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②社会兼职工作;③出国、出境;④与个人有关的诉讼事项;⑤给合伙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带来损失的事故隐患。 除因工作需要且经合伙人会议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一个月,须提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连续离岗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需提前60天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并获同意;因病离岗不受前述条件的限制。 (10)、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1)、法律、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一般合伙人权利义务。 一般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般合伙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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