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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川案例】犊子护母,其母何罪?一起轻伤案的无罪辩护实录(承办律师:王朝芳)时间:2026-04-03 案情概要 这起护母致伤的案件,始终让我印象颇深。情理与法理的权衡,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鲜明体现,而最终的无罪判决,也让司法的温度在个案中落地。 2007年秋的一个傍晚,滨海小村的村舍空地上,张某与李某因名誉纠纷爆发冲突。李某称张某宣扬其与张某丈夫的不当关系,率先挑衅滋事,双方从争吵升级为互殴。张某14岁的儿子闻讯赶到,见母亲被欺,情急之下捡起木条击打李某头肩,经鉴定,构成轻伤。 案发当日,张某被刑拘,后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起诉。家属委托我担任辩护律师后,我梳理全案事实与证据,在一审庭审中提出核心辩护意见: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李某过错在先,不仅存在不当行为,更主动寻衅;造成轻伤的行为系张某儿子护母之举,事发突然,张某对该行为无教唆、无共谋,二人无共同犯意,其本人未实施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合议庭评议后,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依法宣告张某无罪。彼时张某已被关押近四个月,重获自由后,检方亦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2万余元。 法律从非冰冷条文,司法实践中,既需以事实和法律为准则,也需考量案件前因后果与主观意图,守护公民正当的家庭权益。作为律师,我的职责便是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正,让每一个普通个体的权益都能被法律守护。 承办律师:王朝芳 联系电话:13907562712 海南颖川律所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