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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川案例】以证据链打破指控逻辑,终获不起诉决定(承办律师:王乃江)时间:2026-04-28 一、案件背景:酒吧冲突引发的重伤级指控 本案中,当事人刘某因一起酒吧内的偶发冲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2025年6月,被害人张某在酒吧跳舞时,意外碰撞到邻座的刘某,刘某出于本能做出了推挡动作,后续同行人员陈某、符某等人随即上前对张某实施殴打,甚至用啤酒瓶攻击,最终导致张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以刘某系冲突的发起者、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为由,将全案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一旦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留下终身案底。 二、辩护破局:拆解指控逻辑,直击三大核心争议点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开展阅卷、会见工作,逐帧还原案发现场细节,发现本案的指控逻辑存在根本性缺陷,随即确立了“是否寻衅滋事主观故意、否定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切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思路。 1、核心争议一: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主观恶意,而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这一要件: ·事件的起因,是被害人主动碰撞引发的意外肢体接触,而非当事人无端挑衅; ·当事人的初始行为,是下意识的本能推挡,目的是摆脱不适,而非出于伤害或者滋事的故意; ·该推挡行为未造成任何即时伤害,后续也未升级冲突,在强度和动机上,与寻衅滋事的“随意殴打”有着本质区别。 2、核心争议二:当事人与后续殴打行为,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意思联络”为前提,而本案中,当事人与后续动手的陈某、符某等人,完全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合意: ·当事人推挡被害人后,未与任何人沟通、示意要“教训”对方,也未实施任何召集、指使、暗示的行为; ·陈某等人上前殴打,是基于自身情绪的自发行为,与当事人的初始动作无任何意思联络; ·冲突升级过程中,当事人全程未参与围殴、未提供任何帮助或助威,并非冲突的积极参与者。 3、核心争议三:当事人的初始行为,与重伤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实质性、决定性的作用,而本案中: ·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的,是陈某、符某等人主动实施的殴打、扔啤酒瓶的暴力行为; ·当事人的初始推挡,仅为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并未直接、必然地引发后续暴力; ·陈某、符某等人的独立暴力行为,已经中断了当事人初始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当事人无需对重伤后果承担责任。 三、不起诉决定:用专业辩护,守住当事人的清白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辩护意见》,并结合证据、现场视频,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核心争议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持续跟进证据补查情况,逐一指出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中刘某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罪故意、是否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份不起诉决定,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更避免了案底对其未来生活的毁灭性影响,守住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社会声誉。 四、律师结语:刑事辩护,从来不是“辩输赢”,而是“守边界” 很多人认为,刑事辩护就是“为坏人脱罪”,但刑事辩护的核心,是守住法律的边界,让每一个公民都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被无端牵连、被扩大追责。 本案中,当事人并非完美无缺,但其行为的边界,绝不应被扩大到“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追责中。从阅卷时发现的证据漏洞,到构建完整的辩护逻辑,再到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整个过程的核心,是用专业的刑事辩护知识,还原案件事实,打破不合理的指控逻辑,让法律的归法律,让责任的归责任。 王乃江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始终坚信每一个案件都值得被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公权力机关,而律师的价值,就是成为当事人的“法律盾牌”,用专业的知识和细致的工作,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承办律师王乃江(联系电话:13876322938) 海南颖川律所事务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