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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川案例】被举报的代购,终于等来了不起诉决定(承办律师:唐文胜)时间:2026-05-13 一、基本案情 林某在未完全了解海南自贸港免税政策的情况下,自己购买免税商品,再出售给他人赚取差价。在自己免税额度用完后,林某还借用他人海南居民身份购买免税商品,并出售给他人。林某从2020年起便开始从事此类代购业务。2023年海南省相关部门加大了自贸港免税政策的宣传,林某意识到此类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便慢慢终止了代购。后因有人举报,海关部门将林某传唤到案。经海关部门侦查,最终认定林某涉嫌偷逃税款24万元,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辩护实录 辩护人唐文胜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阅卷,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海关缉私部门在侦查的不同阶段对林某涉嫌走私货物总额认定不一,无法确认林某涉嫌偷逃税款金额; 2、林某购买的免税物品,部分属于自己使用,该部分商品的税款不应计入偷逃税款之中; 3、林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林某刚开始并不知晓从事这类代购属于非法行为,从2023年开始学习和了解到相关免税购物政策后,意识到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即慢慢退出不再从事此类行为; 4、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林某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林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承办律师:唐文胜139764210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