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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川案例】法理情三管齐下,终获不起诉决定(承办律师:阳立兵)时间:2026-05-24 一、基本案情 二、辩护过程及阶段性成果 家属在杨某被刑事拘留后即委托承办律师介入辩护,律师积极会见杨某全面了解涉案信息,查看求职平台了解公司信息,亲赴注册地址查看,也考查了几处放置过“医药提成款”的具体地点,强化了对案件事实和杨某也是被骗被害人的认知。据此依法向侦查机关书面申请,并与主办侦查人员沟通交流,强烈要求对杨某改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以案犯尚未全部落网(任某某还未抓捕归案),证据亦未全部固定为由,不予批准。刑拘后30日左右,辩护律师会见杨某,告知其在后来的检察院审查批捕提审时实事求是供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突出强调自己也是被欺骗而为之、操作时已经足够小心谨慎、家庭经济困难求职不易等客观事实。在确定侦查机关已经向检察院报捕后,律师第一时间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不予批捕: 1.杨某在本案中并无犯罪故意和过失,完全是被精心设局欺骗才被动牵涉到本案中,因而犯罪构成要件不足; 2.杨某没有主观恶性,其行为完全情有可原,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3.杨某一贯遵纪守法,配合办案,无人身危险性。 此后辩护律师又多次主动与主办检察官交流案件的法律性质和处理意见。于是,杨某在刑拘后的第36日被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杨某被取保候审期间,任某某被抓捕归案(另案处理)。侦查机关对杨某第一次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在充分阅卷又与杨某核实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向检察院书面提供了辩护意见,在突出杨某无法获知转入其银行账户的款项系诈骗犯罪赃款的基础上,强调了三个方面: 1.杨某无犯罪故意; 2.杨某的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极小; 3.杨某认错悔过,配合办案,且无前科劣迹。 此后又对杨某进行检察院讯问前的会见交流辅导,与主办检察官沟通交流,阐述辩护意见要点及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特殊情况,争取检察机关对杨某依法宽大处理。接下来,案件两次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亦与侦查机关、检察院保持密切联系,多方、尽力交流案件法律意见和处理建议。 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2026年3月,在主办检察官的依法推进后,经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主观上明知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收取并取现的钱款是犯罪所得赃款,本案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四、辩护关键——法理情三管齐下 (一)法律上严抠犯罪主观要件。刑法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掩饰、隐瞒的对象为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如果不知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明知,则不构成此犯罪。本案客观事实上,任某某一直向杨某坚称转进其账户的是“医药提成款”,让杨某分装并转交的收款人也是任某某所称的“医院的科室主任或医师”,况且这些款项是经过银行审查后提现的,作为群众,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合法性。虽然这些款项客观上是任某某等人诈骗犯罪所得,却正是因为任某某进一步对这些款项进行了“合法性包装”,连银行审查都骗过了,作为普通群众,杨某更不可能知道这些款项来源的真相,因而,证据上不可能有杨某明知款项真实来源的材料,进而,杨某的行为不具备掩、隐罪的主观要件,所以不构成该犯罪。并且进一步考查,任某某在案件中具有双重诈骗,既诈骗被害人钱财,也诈骗杨某以试工为由帮其提现转款,事实上,杨某也是被害人。 (二)伦理上突出不强人所难。本案中杨某对这种巨额钱款在“两头都不见面”的情况下予以取现并转移,部分司法人员都坚持认为其有过错,理应预见款项合法性存疑,办过几次后应当自觉谨慎放弃。辩护人一直向司法人员表达可疑并不等于确定,轻信亦非明知的观点;同时,对于急需要找工作挣钱维持生计的普通群众,我们不能以衣食无忧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审慎标准,要求他们在每一个就业机会前都警醒自觉。 (三)情感上争取办案人理解。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某一直态度诚恳,实事求是,配合办案,并且一再表达自己家庭的困境和本案行为过程中的无奈。辩护人也向办案人表达了如果案件结果偏颇将会加剧夫妻求职的难度和家庭困境,也直接影响到正在上大学孩子的前程,司法工作既要有坚守法律规范的尺度,也要有人性化的温度。从办案的结果上看,主办检察官和检察院也准确把握了案件处理在依法与合理之间的平衡,作出了令多方满意且具有正面社会影响的结果。 五、律师寄语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实现,一定是当事人、律师和司法人员相向奔赴,共同努力的结果。 ![]() 承办律师:阳立兵【联系电话:13322051125】 海南颖川律所事务所 |
